我们通过分析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历年考试的特点,依据2014年**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了《2014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基础》。《2014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基础》涵盖了各章易考考点和必考考点,能帮助考生迅速掌握知识脉络,快速提升应试能力。
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 法的本质与特征
考点2 法律关系
考点3 法律事实
考点4 法的形式和分类
考点5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考点6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点7 仲裁
考点8 民事诉讼
考点9 行政复议
考点10 行政诉讼
考点11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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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考点2 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点3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点4 劳动合同的履行
考点5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考点6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考点7 劳动争议的解决
考点8 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考点9 基本养老保险
考点10 基本医疗保险
考点11 工伤保险
考点12 失业保险
考点13 生育保险
考点14 社会保险费征缴
考点15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考点16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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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考点6 预付卡
考点7 汇兑
考点8 托收承付
考点9 委托收款
考点10 国内信用证
考点11 票据的概念
考点12 票据权利与责任
考点13 票据行为
考点14 票据追索
考点15 银行汇票
考点16 商业汇票
考点17 银行本票
考点18 支票
考点19 票据的防伪
考点20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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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2 增值税征税范围
考点4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6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考点10 消费税的税目
考点11 消费税的税率
考点12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考点13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14 营业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考点15 营业税征税范围
考点16 营业税税目
考点17 营业税税率
考点18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19 营业税税收优惠
考点20 营业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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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2 企业所得税税率
考点4 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点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6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8 特别纳税调整
考点10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考点1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考点12 个人所得税税目
考点13 个人所得税税率
考点14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考点15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16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17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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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 关税法律制度
考点2 房产税法律制度
考点4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6 车船税法律制度
考点7 印花税法律制度
考点8 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9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考点10 教育费附加
考点11 船舶吨税
考点12 车辆购置税
考点13 耕地占用税
考点14 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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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考点2 税务登架理
考点3 账簿和凭证管理
考点4 管理
考点5 纳税申报
考点6 税款征收
考点7 税务检查
考点8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考点9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考点10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考点11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考点12 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考点13 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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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特价)年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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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
(1)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犀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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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版《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基础》是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研究中心精心编写而成。全书严格依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2014年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编写。
《2014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基础》分七章,每章的写作顺序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知识框架→本章考点精讲→密押预测”等几个部分。
其中,“本章考情分析”讲述了近几年本章的考试分值、考试重点;“本章知识框架”列出了每章的结构框架;“本章考点精讲”是本书的主体,将每一章节的内容按照具体的考点进行分类,以考点的形式对常考内容进行精辟的讲解,同时穿插“经典例题”和“经典真题”等内容。“密押预测”精选本章常考考点题目,题目的答案和解析由各位专家反复推敲而成。
参与本书编写的师资团队强大,编者具有丰富的专业教学辅导经验,对考试规律研究颇深。希望考生能从本书中得到更全面的知识和提升,以真正满足考生的考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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